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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Philanthropy.缩写CSP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关心、支持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倡导公益慈善理念,培育公益使命和责任,打造一个有广泛影响力的公益慈善事业的交流平台。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公益慈善论坛、交流、培训和宣传等活动,引导和启迪社会公众的公益慈善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致力于公益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搭建公益慈善界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凝聚和提升共识;

(三)以各种形式组织和开展公益慈善问题研究,为决策部门提供智力支持;

(四)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公益慈善交流和合作,学习世界先进经验,弘扬中华慈善文化。

(五)依法开展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公益慈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愿意履行本会的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提交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本会年会、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时,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益慈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和年度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依据本章程拟订《理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秘书处工作规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5月25日第2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